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4)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五)建立剥夺一定权力刑的复权制度
建议设立的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复权制度,是指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权利的提前回复,即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有关群众宣布提前恢复政治权利。这种资格的提前恢复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主观条件的限制。受刑人必须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经过监督考察,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确信:提前恢复被剥夺的权利,该犯罪人不致利用该权利再次犯罪。2.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复权必须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一定期限方可执行,如果过于草率或延迟都达不到刑罚功能的最佳效果。具体地讲:(1)主刑执行期间不存在复权问题。(2)附加的资格刑执行一定期限后方可复权。可参照减刑的有关规定,以执行原判刑期限1/2以上为宜。3.内容上的限制。复权所恢复的权利必须和剥夺的权利的内容一致。我们知道,剥夺权利所剥夺的是一种将来的权利能力,而不是现实的权利。复权并不意味着原有职位或职务的自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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