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从司法证明的角度来说,证据的关联性是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要证明案件的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换言之,一个证据的使用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及其他争议事实有实质性的帮助,因此又可以称为证据的“证明性”。但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性”有大有小,有强有弱,而司法证明活动要受多种因素的限制和制约,不可能无限期无范围地进行下去,所以作为证据的采用标准,证明性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或水平。
另外,人们对证据关联性的认识也会受到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一些过去被人们认为没有关联性的事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就有可能有了关联性。例如,在过去弹道学证据被认为不具有相关性,甚至是荒谬的。现在,弹道学证据已经被几乎所有的国家接受。人类的知识已经扩展到足以使我们相信这种证据。再如对于雷达测速器、血液酒精检验仪器和声纹鉴定的可靠性也基本上已经被接受。另外,对于测谎器的可靠性也有法院接受?熑缭颇鲜±ッ魇兄屑度嗣穹ㄔ海牎?
司法人员在评价证据的关联性时一般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时间和精力的耗费是否允许采用该证据;另一个是该证据的采用是否会给证明带来不必要的干扰或混乱。例如,某被告人两年前在大街偷了一辆桑塔纳轿车,现在车关大街又有一辆桑塔纳轿车被盗,不能用两年前的类似行为来证明这辆桑塔纳轿车也是被告人偷的。换言之,关于其他犯罪错误行为的证据不能成为用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说明其行为的一贯性。由此可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具有实质性的证明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具体的诉讼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有下面几个标准:第一,所提的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的﹖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第四,所提的证据对该问题有没有证明性﹖四、展示性
证据的展示性,也称证据的开示性。它是指证据的提出者应当将该证据依法向法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它是区分材料和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经过诉讼过程中的展示质证,有关材料才有可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展示性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证据应由控辩双方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而审判作为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有罪所进行的对抗,其中直接对立的双方是控方和辩方,进行居中裁判的是审判者,即法院。在诉讼中,证明指控是否成立的责任是属于控方的;因此,在法庭上举证的诉讼主体是控诉方,由它来提出证据证明指控的成立。与此同时,辩护方为了反驳指控,也有在法庭上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的需要。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举证应当由控辩双方进行。
(二)证据的提出须经申请并经法庭准许
在法庭上提出证据应当由控辩双方进行,而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是否应当进行法庭调查,法庭可以同意其提出该项证据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拒绝接受该项证据。法庭对控辩双方提出证据的申请,根据关联性和必要性规则加以判断,如果认为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而且不属于重复的证据,就应当准许。
(三)法庭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也应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
1?狈ㄍツ芊裰鞫?提出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在控辩双方未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证据,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法庭只能在控辩双方的证据申请的范围内进行证据调查,不能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证据。
2?狈ㄍヒ婪ㄈ〉貌牧弦灿υ谕ド笾谐鍪?
人民法院有职权对有疑问的证据休庭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得来的材料也应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充分的质证。庭审中的证据应由控辩双方来提供,但是人民法院也有职权来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个调查核实的过程,也就是获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的过程。这些材料虽然是由人民法院取得的,且人民法院又是裁判者,这些材料也必须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才能成为证据。如果人民法院未出示,那么这些材料就不能成为证据。同样,控辩双方对于其取得与案件情况有关的材料,如果没有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并经对方质证,虽然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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