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公务员法论文 >
浅析“兼听则明”(2)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三、“明”的两点保障:说与听的互动

  综上所述,现行司法要达到“明”的条件在于既要两造具备,又要两造(尤其是辩方这一造)能够充分、自由发表意见和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在现阶段的司法中,两造具备的条件已经具备,但允许说者自由,充分表达意见和要求听者耐心听、细心听、平等听的条件尚有很大的欠缺,要做到兼听则明,就应该创造、完善第二个条件,具体设想如下:

  1、完善辩护制度,扩大辩护人的辩护自由度,从制度上保障说者自由、充分表达意见。

  第一,取消“被告人、辩护人的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的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审判长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言拥有批准权,经常导致审判长无理由限制、剥夺被告人、辩护人发言的权利,而对于控方的发言权,从未加以限制。为保障兼听则明,应该取消这一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应该赋予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发问权的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向公诉人发问有利于审判人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虽然公诉人背后有强大的侦查系统、专门的审查起诉制度作为“坚硬的后盾”,但由于侦查的“滞后性”、起诉的“人为性”和利益的“偏狭性”,在证据材料的搜集、排除和运用上有可能出现差错,对法律的理解上有可能出现偏差、误解。在法庭上被告人、辩护人向公诉人发问可以揭示控方的薄弱地带,揭露控方的错误地方,这样更能体现庭审的对抗性,更能充分发挥双方的“战斗力”,这样更能保障说者的表达权。

  第三,规定裁判文书要体现辩护意见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力、约束力。

  法律应当规定裁判文书中要阐述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对辩护意见充分辩驳,这样能够保障审判人员不得不听取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具体来说,法官的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建立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主张及理由后才能作出判决。

  第四,为保障说者充分、自由表达意见,应清除阻碍律师充分辩护的外部障碍。

  律师作为被告的“代言人”和权益维护者,同样应该保障他们能够充分、自由表达意见。但从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律师的辩护自由度小、活动空间窄,辩护难以充分。为改变这种状况,应从立法上作出改革,以充分保障和落实律师充分辩护的权利。(1)将律师在侦查阶段活动定位为辩护人。律师不仅是法律帮助者,而且是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能够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追诉者的权益。侦查阶段的律师不是辩护人,势必影响律师的辩护作用,造成司法人员不重视、排斥律师的后果。(2)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取消有关单位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权。(3)赋予真正意义的调查取证权,取消律师调查取证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规定。(4)扩大律师的阅卷权,阅卷不应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鉴定材料。(5)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有利揭露证言的真假,揭示事实真相。(6)赋予律师在场权。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讯问、取证时律师可以在场,这样可以了解案情,也可以监督司法活动。(7)赋予律师言论豁免权。司法实践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放不开手脚,原因在于刑法306条“妨碍作证罪”的束缚。取消该条款已经成为众多人士的强烈要求。(8)建立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制度。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可以杜绝法官先定后审的现象,将审理案件的重点转移到法庭辩护阶段。

  2、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强化法官职业意识,保障法官自觉作到耐心听、细心听、平等听。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说过,—个有素质的法官在法庭上应当礼貌地听审、聪明地回答、清醒地思考,公正地裁判。培根大法官也说过,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中的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一个在庭审中表现得烦躁和粗鲁的法官,我们难以相信他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我国,要选拔和培养有较高素质的法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