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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佑启:征收、征用与私有财产权保护(2)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二、征收、征用权与私有财产权的冲突

  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木权利,也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子以明确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权利由默示到明示的转换绝非无关紧要,而是大有必要,它涉及权利有无切实的免除权力侵害的保障。”[2]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扩大了受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范围,并为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不过,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进入现代社会,政府由消极转为积极,国家开始强调个人的社会义务,对私有财产的限制逐渐加强。在立法者看来,财产权是负有社会义务的,并不是绝对不可侵犯的,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抗私人的财产权利。莱昂·狄骥指出:“所有权己不再是个人的主体权利,而趋向于成为动产及不动产持有者的社会职能。所有权对所有社会财富持有者来说包含了利用所有者增加社会财富的义务和山此引出的社会相互依存。他所作的只是完成某种社会工作,只是通过让其支配的财富发挥价值来扩大社会财富。”[3]征收、征用的核心在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需征得财产权人的同意,根据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取得私人财产,是对私有财产权的强制剥夺与限制。这体现了征收、征用权与私有财产权的冲突,亦即体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既强调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又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如何做,才能既保障征收、征用权的正当合法行使,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又能防止征收、征用权的滥用,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权,以使征收、征用权与私有财产权保持必要的张力,维持一者的动态平衡呢? 这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

  三、平衡征收、征用权与私有财产权之路径

  1.准确界定公益目的。征收、征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益,这是征收、征用的前提,也是衡量其是否合法的标准。《宪法》和一些法律、法规都将征收、征用的目的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方而缺乏相应的规定,甚至在实践中存在公、私不分的现象。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也助长了政府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还极易滋生腐败。我国应积极改变这种状况,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并在立法上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办法对公共利益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政府行使征收、征用权时,对私有财产权要给子充分的尊重,不要轻易以公权力手段介入私益,要严格区分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基于商业目的不得行使征收、征用权。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征收、征用时,要进行利益衡量,在公益占绝对优势且‘具有必要性时才能征收、征用私有财产,以防止征收、征用权的滥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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