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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铁路不涨价折射公益诉讼的曙光(4)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它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公益诉讼的特点是,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无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与被侵害的利益无直接纠纷关系。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人们称之为罚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古罗马公益诉讼的产生与当时维护公共利益力量的不足相联系。由于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近现代这样健全和周密,因而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其不足。尽管到近现代,国家机关和社会公职人员的种类和数量已经非常庞大,但需要国家干预和管理的社会生活的种类和数量已经非常庞大,但需要国家干预和管理的社会生活的范围也迅速地扩大和膨胀,相比之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以外的团体和个人辅助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仍然需要公益诉讼的存在。

  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前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尽管各国对制度的称呼有所不同,但制度设立的宗旨和内容却具有很多共性。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适用公益诉讼审理的案件范围较其他国家更为广泛。迄今为止,公益诉讼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被称为公共法律诉讼。在德国,公益诉讼主要以团体诉讼的方式出现。德国对团体诉讼的承认最著名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965年以前,该法只承认被告的竞争者以及事业团体具备原告资格,1965年原告资格被同样赋予了消费者团体,他们也有权要求禁止不公平行为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这项规定取得空前的成功,极大地刺激和打击了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者,使潜在的被告数量大大减少,消费者利益得到了保护。

  注释:

  [i]从1996年“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丘建东状告电信部门开始[i],到王海买假打假案、河南青年葛锐起诉郑州火车站公共厕所无理收费三角钱一案、唐伟起诉椰树集团产品外包装广告欺诈案、乔占祥起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清华大学博士李刚诉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案等等。尽管这些案件的最终结果大都是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即使胜诉,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也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ii]全国牙防组成立于1988年,是在卫生部领导下的一个松散的专家组成机构,没有编制,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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