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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行政法是改革开放以来始终比较活跃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学领域,与改革开放之前形成鲜明反差。建国之初,我国行政法从翻译、引进前苏联的行政法概念及其理论体系起步,在此基础上开始尝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但这一过程在50年代后期随着批评资产阶级法权的极左思潮的抬头和泛滥而夭折。以后直至“文革”结束的漫长阶段,我国即使就行政管理工具意义上的行政法而言也是极不发达的。1958年我国颁布行政法律法规147件,1960年即剧减为50件,1966年仅有8件,而1966年4月至1976年10月,除1975年1月有1件外,其余皆为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数十年内可以说基本上没有行政法的实践,更未形成和确立行政法的概念和观念。我国今天的行政法是在80年代初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行政法自80年代初重建以来,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反映了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行政法的认识不断转变和深化的过程。

  第一个阶段从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这一阶段主要特征是工具性(管理性)行政法获得长足发展,行政立法日趋活跃。鉴于“文革”破坏民主和法制带来的惨痛的历史教训,70年代末80年代初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以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作为该方针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原则应运而生。由于改革开放之前国家行政活动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行政法的重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合乎逻辑地落到了行政管理规范的立法上,以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这一时期的行政法主要是“工具性”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而发挥作用。我国最早的大学行政法学教科书《行政法学概要》将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混同为行政法的原则,并且在体系上没有行政诉讼部分,就是这一阶段行政法状况的一种集中反映。在这个阶段,我国行政法对于行政法制与行政法治之间不同点的认识是模糊的,当时行政法治的概念也很少有人提及。行政法在内容上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行政法规范很少。行政法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以政策、指示和命令为手段的“政策行政”或“指示行政”向以法律为手段的“法律行政”的转型。显然,这种转型起初还没有明确的法治取向,还没有上升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层次。这与当时行政法制建设的动力主要来源于对“文革”的主观检讨和反思,而非立足于经济和社会形态发生重大变化有关。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社会虽然开始出现与国家分离的趋向,但总体上仍然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社会对法治的客观需求不足。

  在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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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守法或依法行政原则在宪法上得到确立。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与此相适应,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对政府享有批评、建议、申诉的权利,以及国家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守法或依法行政原则,这个原则是包含在更广泛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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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已废止)为行政诉讼实践奠定了具体的法律基础。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自1982年至1989年《行政诉讼法》通过之前,我国已有130多个法律、法规规定了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限。在这个阶段,行政诉讼寓于民事诉讼之中,并且法院尚无对行政案件的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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