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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三个阶段(3)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此外,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是这一时期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为我国建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个阶段从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控制、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程序规则开始加速发展,司法对行政的审查通过法院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挖掘进一步深化。由于这一阶段,行政程序的发展引人瞩目,并有日渐增强的趋势,许多学者将这一阶段形象地称为行政法的“程序控权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大力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在上个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基本完成,公民和社会在获得更大依法自主活动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对防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利自由和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行政必须具备相当的灵活性,才能较好地发挥其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的作用,因此,通过界定行政目标、任务等实体性方法制约行政权有其难以避免的固有缺陷,难以深化和细化,过度依靠实体控权易陷入“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窘境。为此,90年代中期,我国行政法在研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经验的基础上,以增强行政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为要点,加强了对行政活动的程序调控。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在这方面发挥了奠基和开拓的作用。该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负有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的义务,而当事人对告知的内容有申辩和反驳的权利,并且规定若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行为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还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第一次引入了西方国家盛行的听证制度,对以后有关行政的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行政许可法》等重要的行政法律中均可看到《行政处罚法》的影子。如今,听证已由具体事务上对特定当事人的听证发展到立法和决策过程中针对不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法律法规还为行政立法和决策普遍设立的了专家咨询程序。为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正呼之欲出。

  除《行政处罚法》外,这一阶段我国在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成果,计有: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2000年的《立法法》、2001年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等。即将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共8章83条,对行政许可概念、一般原则、行政许可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许可费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这部法律从行政法制度创新的角度看,没有《行政处罚法》那样突出,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它将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有效和大幅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直至一些政治事务的不当介入和干预,对于防治腐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民主、法治和人权的进步以及人的全面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公正、有效的司法审查是行政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注重通过司法解释丰富甚至发展该法的有关规定,扩大该法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诉讼法》施行的第二年(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0年最高法院又以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取代了1991年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放宽了原告的资格,扩大了诉讼范围,丰富了判决形式并使诉讼程序更具操作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使行政审判更为公平和富有效率。除司法解释外,一些地方法院也在具体判决中运用法律解释技术突破了人们对行政诉讼的一些传统认识,将过去法院本不受理或不由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案件纳入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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