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裁决享有有限司法变更权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2.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时,当事人又要重新起诉,法院要重新判决撤销,形成重复诉讼,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打官司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希望解决矛盾,得到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这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作为当事人,案件在政府停留就意味着案件没有结果,停留的时间越长对当事人就越不利。他们所希望的是尽快得到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显然,法院对诉至法院的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决案件直接改判,既符合当事人意愿,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三、法院应对行政裁决享有有限司法变更权
行政裁决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应享有变更权。但是否应由法官行使司法裁量权呢?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但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问题仍然是行政裁决是否合法。在赋予法院对被诉行政裁决有限变更权时,能否考虑参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作出“行政裁决显失公正的,可予以变更”的规定,即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对治安管理、土地管理、食品卫生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工商管理、资源管理等领域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第二必须是行政裁决显失公正的,而不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提起变更的主体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不能是被告;
(二)确认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是行政裁决已经违背了通常的平等、相称、对等、比例规则,以致使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不认为行政机关在公平地行使权力。如笔者在前面所列举的例子,甲殴打乙致乙身体受到伤害,假如乙确因甲的行为造成近千元的损失,而公安机关却裁决甲赔偿乙300元,乙以赔偿的太少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应直接判决变更;
(三)确认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但由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原因造成裁决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允许法院享有判决变更权。最后,笔者认为,“可以判决变更”并非指人民法院可以变更,也可以维持,而是说可以判决变更,也可以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由行政机关重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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