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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审查责任认定书(2)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又如行政机关在作现场笔录时一人在场,由于违反了程序,据此作出的认定可能是不正确的。而且从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来说,对认定行为审查之后,人民法院也不可能代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只能判决该确认行为违法予以撤销,或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新的确认行为。可见,在单独就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审查,应当是形式审,目的不是代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确认。这与在行政处罚等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认定“不予采信”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责任认定这种确认行为时,由于当事人的请求不同,其审查的态度是不同的。在行政处罚等行政诉讼案中,人民法院把行政机关的认定当作证据使用,而在当事人单独就行政机关的确认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把这种认定当作审查对象,从而导致了人民法院的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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