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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诉讼案件看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3)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三是适用法律不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从法律层面上讲,适用法律不当,既包括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规或规章不适当,超出了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授权,或与宪法、现行国家法律相抵触,也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调解的法律关系不适当,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时适用了未生效的法律法规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例如我院审理逊克县邮政局不服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案,逊克县邮政局职工王某2003年9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感到头痛,中午王某到县医院入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9月27日8时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和死者家属因工伤认定问题意见不一致,2004年8月16日逊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不服诉至法院。经审查,王某因脑溢血死亡时间是2003年9月27日,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实施。应当适用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逊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

  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权颁发证照的行政机关或有法定职责义务的行政机关,没有合法理由拒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颁发证照或履行职务上的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一旦成立,被告行政机关会被法院判决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而败诉。如我院审理黑龙江省龙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黑河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龙铁房地产公司要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但房产局未予答复。龙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虽然在诉讼过程中,房产局作出了书面答复,但法院仍判决房产处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既有内在因素,也有外在原因,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特权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领导放松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为人民服务观念淡薄,官本为思想严重,有的不从大局出发,不依法行政,而是唯我独尊,以行政长官身份发号施令,“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有的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令”压法,具体到行政行为上,直接导致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一旦产生诉讼,败诉可能非常大。

  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无“法”可依。近年来尽管行政立法有了长足进展,但与形势的发展还有一定差距,在实践中地方部门说了算,一个地方一个说法,没有统一标准,没有统一原则,一旦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异议,行政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极易产生问题。

  三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对滞后,行政执法不能依法行政,而是受政府干预,领导电话指示或口头叮嘱,使行政执法有法不依,盲从于领导意见,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四是个别单位轻受利益驱动,为了多收钱,下任务、定指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片面追求地方、部门经济利益,以钱代罚,发生纠纷,由于违法事实在先,导致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

  五是个别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执法标准不统一,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同事不同人,同事不同罚,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有的甚至作风粗暴,野蛮执法,激化执法人员与相对人的关系,被当事人抓住“证据”,告到法院,造成败诉。

  三、推进我市依法行政的建议

  为了提高我市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司法机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依法行政,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正确认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摒弃“人治”思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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