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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处理与知识产权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3.1.图书馆信息数字化处理的行为性质 数字图书馆首先要对馆藏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那么这个处理过程,是否属于复制行为呢?如果是,这就涉及到对原著作权人作品的权利保护问题。1995年美国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中确认,当作品被置于计算机中,其数字化处理过程是一种复制行为,其处理件是复制件。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将著作权人享有和允许他人享有使用其作品方式的复制权规定为:“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该条采用列举法和概括法并用的方式对复制权作了既明确又灵活的规定。这种灵活性,就为数字图书馆复制行为法律性质的最后归属提供了空间余地。法律对复制的文字解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笔者认为,尽管《著作权法》中没有具体列出数字化为复制行为,但它被“等”字概括进去了。因为判断数字化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将作品在某个载体上再现出来,而不论该载体与作品的原载体是否相同,及其后载体借助于何种手段。图书馆的数字化处理是将馆藏原有信息资料经过计算机的加工整理后,在互联网上的再现。所以说,图书馆数字化的处理过程是复制行为。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最重要的财产权利。非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尤其注意的是,对复制权的侵害并不要求以盈利为构成条件,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而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复制权的侵害。所以,图书馆在将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时,必须依法复制、依法使用,否则就会发生侵权行为。

    3.2.数字图书馆应依法维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财产权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类。使用权是著作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的诸种财产支配权中,因为使用是作品传播最基本的方式,也就决定了著作权人为其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支配作品,以使自己获得一定的报酬。所以,获得报酬权是和使用权紧密相联的一项财产权利。

    获得报酬权是对著作权人智力性劳动成果社会价值的认可,并以此通过对著作权人人格地位的提高,鼓励人们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五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所以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不仅是法理上的解释,也是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最近有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图书馆有向读者传播文献信息的义务,其被数字化的复制品属于馆中的陈列、保存版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其作品。甚至说,数字图书馆将文献信息数字化不应列入侵犯知识权的范畴。这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探讨,是可以的;但千万不要忽视现行法律对这一情况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22日就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在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受保护作品包括《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忽视了这些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图书馆在对数字化信息的复制使用中,对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并依法加以维护。

    3.3.数字图书馆对其开发的数据库应享有的汇编权 数据库是指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一定规律而整理汇集起来的、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大量信息的有机集合。在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中,数据库的开发和使用是个重要的环节,其主要价值在于给广大读者提供高效率的检索和广泛的信息。数据库的开发过程也是对原信息文献的汇编处理。人们发现,数据库的制作者在信息汇编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他人却可以以远远低于其独立制作所需的成本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很不公平。因此,国外一些国家对数据库已经相继给予了法律保护。如欧共体于1996年通过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要求成员国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保护。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的第10条第1款第16项不仅明确规定了原著作权人享有汇编权,而且在第14条同时规定了其他汇编者也对自己的汇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即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笔者认为,作为图书馆数字化处理后的数据库,有的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与可复制性,图书馆对其汇编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应享有著作权,应依法自我保护。但是在自我保护的同时,对选材汇编中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还应给予法律上的尊重和维护。在此法律关系的交互中,使双方的权利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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