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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处理与知识产权法(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3.4.数字图书馆在网络传输中的权利义务 当图书馆将数字化的作品复制后,其目的之一是将其复制品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广大读者传播。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所以,数字图书馆在对自己开发出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复制品,如数据库,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行使自己这一权利的同时,对被复制的原著作权人的作品是否构成发行行为呢?目前,对这一行为的性质认识尚不统一,但笔者同意一些学者认为是“发行”行为的观点。因为无论是联机用户从网络下载一件作品,通过有形载体制作了比较稳定的复制件,还是仅仅进入用户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里,都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其数字图书馆通过网络传输,向公众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所以构成发行行为。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行权是这样规定的:“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如数字图书馆在复制件的网络传输中,对原著作权人的作品构成了发行行为,应当依法向原著作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即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网络传输时,应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总之,数字化图书馆的开发和利用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其开发和使用中,图书馆必须依法运行,按规操作,才能使数字图书馆的事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在中国新的经济腾飞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刘 青 因特网上版权保护的新进展 情报科学,2001;(12)。

    2.仲丽华 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 情报科学,2001;(11)。

    3.胡天生,胡梅珍 试论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侵权责任 图书馆学研究,2001;(3)。

    4.余广和 数字化图书馆与知识产保护 图书馆现代技术,2001;(2)。

    5.吴永臻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版权问题 情报科学,2001;(8)。

    邵汝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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