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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在中国、欧盟及德国的比较(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三、 中国适用TRIPS临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与德国学者提倡的系统化整体修改方式相对,中国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方面的改革采取了“一对一”的方式,即:分别针对具体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权、著作权等)进行逐一的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最新修订以来至200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诉前禁令案300件,实际支持率达到 88.89%;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案470件,实际支持率达到76.20%。与发达国家相比,比例也是高的 。
从框架上看,我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分类很成功。从现有成文规定中,我们可归纳出三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停止侵权措施,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措施。这三项措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离开停止侵权措施,财产保全将失去意义,因为损害结果会无限扩大;没有了财产保全,权利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保障;而若没有证据保全,其他两种措施就失去了必要的证据支持,后期的判决将很难进行。这三项临时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权利人能对他们进行灵活的组合运用,其权利将受到很好的保护。明确财产保全在临时措施中的地位,是我国适用TRIPS过程中的一个突破。这与欧盟准则中的分类不谋而合,充分体现了我国临时措施分类上的前瞻性。

但目前国内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法律规范分布较散,借助下表,我们会有较为清晰的轮廓:(表 2:中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法规一览表, 若图表不能正常显示,请点击此处下载原文的PDF版本( )进行阅读)

权利类型 与临时措施相关的法律条文
专利权 《专利法》第6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第87条,第88条3款,第 89条1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
著作权
及其邻接权 《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49、50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 第26、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第1条,第30条
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2001修正) 第53、57、5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 ,第1条第7、8、9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 第1条第4款。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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