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商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1、法律适用原则
当一件装潢设计不仅具有装饰性,而且具有识别性的时候,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装潢设计具有新颖性,它又可以申请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从而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就版权法来说,它要求受保护的装潢设计是具有原创性的艺术表达。外观设计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对装潢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具有各自独特的要求,可以说,在对于装潢设计的不同保护上,外观设计专利法的要求最为严格,版权法的要求次之,商标法的要求再次之,外观设计专利法与版权法和商标法有着交叉和重叠之处。可见,装潢设计与专利、商标和版权的这种“兼收并蓄”,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商标和版权法关系在保护客体上的集中反映。因此,在对个案进行处理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予以协调。权利人在寻求保护时,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要求获得保护。
2、尊重在先权原则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将被认定无效。例如《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3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将他人特有的包装装潢注册为外观专利或者商标,是种恶意抢注行为,依法可以予以撤销并处罚。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电话:0535-5615701(办)
二○○六年二月五日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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