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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7)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以下侵害名称权的行为,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这是指对他人名称权的行使进行非法干预的行为。非法干预,包括对名称设定、专有使用、依法变更和依法转让的干预,具备其中之一,即为非法干涉。干涉名称的行为大都为故意的行为,如强制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名称,阻挠名称的转让、变更的行为。非法宣布撤销他人的名称,也属于干涉名称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冒用或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盗用名称是未经名称权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称进行活动。冒用名称是冒充他人的名称,以为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和冒用他人名称,即为非法使用,各国立法均认其为侵权行为。在名称登记范围内,同行业的营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使用与登记名称相似或易于为人误认的名称。此种行为为名称的混同,也是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侵权行为。

  3.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应当使用他人名称而不使用或改用他人的名称,同样构成对名称权的侵害。如甲商店出售乙厂的产品,却标为丙厂的名称,甲对乙名称的不使用,构成对乙厂名称权的侵害。

  构成侵害名称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根据损害名称权行为的特点,其赔偿损失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1.以受害人在名称权受到侵害期间的财产利益损失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名称权受到侵害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其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受害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财产不利益,即受到的损失。当这种损失很明显,具有可计算的因素时,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失并予以赔偿,是最准确的赔偿数额。其计算公式是:W=(P-C)×(A[,1]-A[,2])

  其中W是损失数额,P是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C是单位产品(或服务)的成本,A[,1]是指在侵权期间受害人应销售的产品量(或提供的服务量),A[,2]是在侵权期间实际产品销售量(或服务量)。依此公式,即可计算出受害人在侵权期间应得的财产利益和实得的财产利益之间的差额,即为财产损失数额,亦为赔偿的数额。

  2.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是通过侵害他人名称权,使他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获得的。如果受害人损失的财产利益无法计算或不易计算,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利益推定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至为公平、合理。其计算公式是:W=A×(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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