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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域名使用中的权利冲突是新兴的网络空间挑战现实世界法律秩序的结果,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新热点,文章对此问题做了初步探讨,就我们应采取的对策提出了建议。

  简单地认为,域名(DamainName)就是计算机系统在因特网上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方便人们发送E mai和访问其它站点。然而随着因特网的普及与全球电子商务(GEC)的快速发展,域名使用权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矛盾却日益突出与尖锐化,权利纠纷频繁发生。处理域名的知识产权冲突时,人们总是寻找法律依据来侧重对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但往往力不从心,甚至束手无策。比如:对“恶意抢注”,尚无一部法律明文规定构成侵权,从域名注册遵循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也可以推导出抢注域名本身并不违法的结论,只有抢注者同时利用抢注的域名去推销被抢注企业注册商标代表的商品,才可能触犯商标法或广告法。于是就出现了既力图依靠法律制裁“恶意抢注”,又无法有效地制止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以防患于未然,直至权利人的商业利益遭受实质性损失才亡羊补牢的相悖现象。还比如:某人用自己的名字缩写注册了域名,不想有家企业的注册商标和名称恰巧与其名字相同,由此产生争议。用个人姓氏冠名的企业和注册商标比比皆是,同名同姓的现象极其常见,可是解决类似纠纷非常棘手,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款。显然,域名与商标法、商号法等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有机的联系,所以,关键是在双方之间架起桥梁,而根本的出路是加强对域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即通过立法途径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把域名的管理使用纳入法制化轨道。域名的知识产权冲突是新兴的网络空间对现实世界法律秩序挑战的又一次证明,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新热点,这方面的国际协调正在加强。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首先碰到的问题是给域名“正名”,肯定域名具有的知识产权价值。企业在因特网上建立主页(HomePage),注册域名的目的,就是要依托网络“阵地”,运用多媒体技术手段,以网络广告形式,向全球贸易伙伴介绍、传递企业的概况和信息,扩大企业影响,增加贸易机会。从有利于塑造完整形象出发,并同平常的宣传统一起来,企业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名称及其它标记性词语当作域名注册就是很自然的选择,域名的格式表示为:注册商标名或企业名(英文缩写)、企业性质代码、国家名。域名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的唯一性,使得域名实际起到了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近似的意义,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看好。六十年代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商标、服务标记、企业名称和标志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域名是企业的网络识记标志,理应把域名归结为企业的一项知识产权。如同发明、商标、作品被赋予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与生俱来一样,对域名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有个逐步深入的过程,总的趋势是朝着肯定方向达成共识。其次是要界定域名知识产权的性质,虽然就此问题有不同观点,但已经有了不少很有启发和学术价值的探讨。许多学者希望把域名纳入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体系。比如:有从域名商标效应方面考虑的、有的将域名归入商誉、有的明确地把域名视作和商标、企业名称并列的商业标记权等。另有学者另辟蹊径,认为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任何类别都不能包括域名,主张将域名设置成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任何国家除了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具体规定外,不会承认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授予的知识产权,现在讨论的有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讨论,都只能适用发生在国内的行为。地域性原则受到因特网强有力的挑战,因特网的传播范围具有世界性,域名的使用具有全球性,域名的权利冲突具有跨国性。那么,如果域名权利冲突涉及不同主权国家,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该由何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等就必定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事实上,还没有专门的国内或国际的知识产权法来规范域名的知识产权问题,各国相关法律(比如商标法、商号法)的保护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问题仲裁机构处在建立阶段。缔结国际条约,构筑稳定、合理,兼顾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利益的域名使用管理保护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了出来。1997年,国际联网协会(ISOC)、国际电讯联盟(ITU)、国际商标协会(INT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共同组成了国际联网专门委员会(IAHC),就域名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研究,表明国际社会在积极努力,开展国际大协作,携手解决该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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