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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几个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在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中,我们遇到的主要问题是:

  1、关于确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性质及处理程序问题

  在我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中,原告大多根据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被告注册(或称抢注)域名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基于已经享有的商标权而应当获得的注册域名权利,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则往往提出根据目前中国有关域名注册程序规定和主管机构的性质,主张域名注册是根据政府行政主管机关授权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处理域名纠纷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从技术角度看,域名只是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的字符化地址,其功能在于引导网络用户进入某一网站或网页,其实质上与人们已经熟悉的电话号码具有相同的功能。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对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应如何判断,还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域名属于无形资产;有观点认为域名属于商标类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是传统意义的商标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有的认为域名是一种标志权、名称权;还有的以域名具有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为由将它视为一种“准物权”;也有人认为域名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域名还不能够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客体,理由是:首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应当具有法律规定性。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将某种尽管是客观存在的现象通过司法程序上升为视为“知识产权”;其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也无意在全球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再次,包括中国在内,域名只是由非官方机构注册和管理的字符化IP地址,承认私营机构具有创设知识产权的权力与能力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混乱。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域名注册后的商业化使用,使得一部分域名确实获得了与传统商业标识相同的标识效果,且能够为域名注册人带来商业利益和经营的便利,因此,根据权利人已经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状况,承认权利人有权依据现存民事权利主张获得在域名注册权益,还是有其合法性和现实必要的。

  关于处理域名纠纷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有关的规定,在我国域名注册手续是由CNNIC主管,而CNNIC又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和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但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并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方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由此看出,目前我国尚不存在处理域名争议的法定专门机构和程序规定(最近正在讨论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尚没有出台)。而法院受理的域名争议纠纷中,当事人一般均依据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已有的民事权利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域名争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解决成为目前当事人唯一能够选择的解决纠纷途径。

  2、关于法院是否有权直接认定驰名商标问题

  目前发生的域名纠纷往往源于一方注册的域名与另一方注册的相关文字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我国现行商标法只规定对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没有对未注册商标、商号及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判断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对原告权利构成侵害,主要标准是看被告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判断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是否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地相似;(2)域名持有者是否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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