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几个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经常以自己所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主张籍此获得相关域名。根据目前我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和标准及保护工作均由商标局承担,这就带来以下的问题:

  第一、关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直接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有权在个案审理中依照有关规定直接认定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商标,某种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的程度,属于对一种事实的认定问题,法院完全有权对涉案事实进行认定,这也是许多国家司法审判中处理这类问题时的通常做法。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可参考商标局制定的有关标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院无权直接认定驰名商标。理由是: (1)在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只有一个,确权主体的唯一性可以保证标准的一致性;然而如果由法院在个案中认定,则形成确认主体多元化,这样很难保证标准的统一性,因为不同法院对于同一商标是否驰名可能做出不同的认定,这样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2)法院无权直接认定驰名商标并不是对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否定。法院也可以对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我们主张法院有权在审理案件中对当事人主张的商标是否属于驰名作为案件事实对待,直接对其作出判断。但我们也认为确认驰名商标的权利至少应当集中于中级以上的法院,减少确认主体的数量,以尽量保证掌握确认标准的统一。

  第二、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问题。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被认定是驰名的外国商标,首先必须是在我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在世界也应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这里所说的知名度不是要求每一个人都知道,只是要求在相关的领域或行业以及与这一领域或行业相关的人群中享有知名度;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当事人的争议发生在中国,争议商标在中国是否驰名应由我国主管机构认定,所以只要确认该商标在中国境内是否具有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即可,而不必考虑在境外的情况,否则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就很难得到充分保护。还有观点认为既然是驰名商标,其知名度就不能仅限定在相关领域或行业,应该是在较广泛的人群中享有知名度。我们认为,对于驰名商标的驰名范围,参照国家工商局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的判断标准比较可行,即应当根据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使用情况,经过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3、关于适用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域名问题的规范性规定,因此不同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适用法律方面还存有不同。有的法院处理域名注册纠纷适用的是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我院则适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也是存在争议的。我们认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侵权行为内容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已经得到明确的列举性解释,在处理域名纠纷的案件中适用该条规定显然不妥。在目前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适用时,可以考虑适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

  (二)关于处理链接引发的侵权纠纷问题

  目前得到广泛应用的超文本链接技术已经能够使互联网上的信息天衣无缝地结为一体。借助链接,网络用户可以自由“跳跃”地访问储存在不同服务器中的信息,随之,由于链接引发的侵权纠纷也不断在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反映出来。如我院受理的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就涉及到网站之间未经许可进行深层链接是否构成侵权问题。该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开发的一种外币交易走势图链接于自己的网页中,且没有标明出处,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我院认为,在当今的互联网上,网站之间相互设置链接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方式,虽然目前对于网站之间相互设立链接问题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但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如果未经双方协商或得到许可,擅自对他人网站制作、发布的信息实施链接是违反行业规则,并被普遍反对的。由于互联网经济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一个网站所吸引的访问者越多,给其带来的相关经济利益就越大,所以经营者均努力通过制作精彩、独特的网页内容以吸引访问者的注意力,并使访问者记住发布这些内容的网站。而这些独特的内容一旦被他人直接链接,访问者通过设链网站看到的内容已不能准确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访问者误认,而这种误认的必然结果将是设链网站访问者增加而真正的内容制作网页访问者减少,最终使被链网站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未经许可,不得在所开办的网站上对原告发布的“外汇币种走势图”建立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