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设计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刍议(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3.被仿者失去了赢利机会或丧失了竞争优势
即被仿者在竞争中有受到损害的事实。这可以要求被仿者提供财务报告、报表等作为证明。
4.被仿者所受之不利与模仿者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要求被仿者提供一些细节情况,如自身服务提供的质量没有下降,市场整体需求没有减少,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被仿者经营状况下降非系自身及整体市场原因的情况。
还应当指出,模仿者的削价竞争应是一个关键事实。因为靠削价竞争取得优势,通常是证明模仿者节省了本应承担的创新费用的有力事实。此外,这也是构成对原创企业竞争地位威胁的最主要的途径。如果存在这一事实,应视为其对被仿者的损失有直接责任。除非模仿者可以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其不是因为节省了本应承担的开发设计费用而得以削价。并且,如果其能提供被仿者制定的价格具有不正当的暴利的证据,也可以减轻其责任。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司法中应尽量避免使用令模仿者不作为的责任形式,而更多地采用损害赔偿的形式。因为令模仿者不作为会使已投入的资源遭到浪费。况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垄断并非其最终目的。故只要能使原创者得到一定形式的补偿,保护其竞争地位不被侵犯,即可认为已达到规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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