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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运作中的版权策略(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赋予网站转载、摘编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权,但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因此,除著作权人特别声明外,网站可以不经许可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但也只限于报刊和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并且得支付报酬。

  尽管网站有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但也只限于单个作品,而对若干作品的汇编本身是没有法定许可的。由于网站上作品的排列方式与书籍大相异趣,一般不会侵犯网下作品的汇编权,但为保险起见,最好与其主题分类、作品排序等汇编风格不相一样,也最好不要将某一期报刊上的全部作品都转载过来,或者在大量转载时,不要放在同一个栏目中。对于转载其他网站的作品,如果将别人网站及其某一频道或栏目的全部或大部分作品转载,尤其是放在同一个栏目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汇编权,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开放式内容服务

  网站上的某些频道或栏目的内容,可以由网站的用户上载。当然,有的频道或栏目的内容纯粹或基本上是全开放式的,比如法律思想网的《法律学人社区》论坛。有的频道或栏目的内容是半开放式的,比如网站自己登载的新闻,允许用户在后面发表评论。有人也把这种开放式的频道或栏目称为网站的公共区域。

  对开放式的内容服务,可以再分为两类,一种是内容由用户上载,但经网站审查或批准才能登载出来。比如网络杂志等向用户开放的栏目,如中国网络律师上的多数栏目。对于用户提交的作品,网站有权不登载他认为可能侵权的作品,这与传统的期刊有拒绝作品发表的权利一样。一种是内容由用户上载,无须审查或批准就可以在网上直接登载的,比如供讨论的论坛,以及北大法律信息网上的《法学研究》栏目。对于一些登载原创作品的网站栏目,最好采用前一种方式,比较稳妥,因为网站的审查程序可以减少用户上载他人作品的任意性,有利于降低侵权的可能性。

  有的网站设置的开放式栏目,不需要浏览者注册,就允许其发表言论。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根据《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的要求下无正当理由应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所以,为便于查找提供侵权作品的侵权行为人,应只允许注册用户才能上载文章或发表言论。同时,在后面还将提到,这也便于将权利主张者的侵权通知发送给用户,使其有机会作出申辩。用户注册应当要求填写其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尽管有的用户会使用虚假的信息,但对网站而言,已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网站还应告知用户负有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应声明网站有删除不适当或有争议内容的权利,以在作品权属不明时有较大的主动权。

  网站在用户注册时或者接收用户提交的作品前,应当告知用户提供自己原创的作品,或者经版权人授权可以上载的作品。对于不是用户自己的作品或未得到授权的作品,网站应予以拒绝。在用户上载时,网站如果想独家取得专用权,或者便于制止其他网站的转载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要求用户授予其一定期限的专用权,但是,网站不能强行做出此种要求,应给予用户授予或不授予的选择权,尤其在目前网络普遍免费使用作品的情况下,只给予用户必须授予网站专用权的选择,可能会由于排除作者主要权利而使该约定归于无效(见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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