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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运作中的版权策略(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像论坛这种无须审查就可以登载内容的频道或栏目,网站是难以控制作品侵权行为的,所以,各国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辅助侵权责任。即当网站明知其作品是侵权作品时,负有删除该作品或切断接触途径的义务。因此,当发现侵权作品时,比如用户上载了别人的作品,或在网站上提供了非法下载别人软件的网址,应当删除。

  对于论坛讨论,可能需要引用别人的作品,显然采取转载的方式是侵权的,但网站可以建议用户采用链接的方式,通过提供该作品的网址,使其他人可以点击该网址而访问到该作品。当然,网站应提供这方面的技术支持。

  网站应当为权利主张者提供侵权通知的渠道,如电话、E-mail.并有专人经常接收,以免怠于行使管理之权。值得注意的是,作者许可网站登载其作品,并不意味着许可网站以其它方式使用作品,比如通过纸质媒体出版其作品;也不意味着在作者声明不许转载的情况下,网站有权允许其他网站或网下媒体转载该作品。

  在收到权利主张者的侵权通知时,网站应当审查通知方提供的权利证明,如果确有证据,应当暂时从网上移除该作品。当然为避免诉讼,没有通知方确切的证据,也可以谨慎的暂时从网上撤下作品。同时,应把权利主张者的侵权通知转交给上载作品的用户,以给予其申辩的机会,也便于弄清是非。如果经调查侵权不成立,应及时在网上恢复该作品的登载。

  (三)侵权指控的抗辩事由

  网站,尤其是允许用户参与内容提供的网站,信息是非常丰富的,来源也比较复杂,所以,即使十分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版权,但要绝对避免侵权是不现实的。然而网上出现了别人的作品,并不一定表明网站就要承担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因为网站还享有法律赋予的侵权抗辩事由。

  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主张下列侵权不成立的抗辩事由:(1)版权已过保护期,因为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已进入公共领域,但使用时不得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比如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因为精神权利永受保护。(2)内容无版权的,如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因此,将法律上载到网站,一般不会构成侵权。但前面提到,应注意不要侵犯别人的汇编权、并注意避免被指控为不正当竞争。此外,有的内容虽没有版权,比如淫秽作品,但也不能随意刊登,因为法律禁止传播这些内容。(3)如果专有出版人提出侵权指控,如果能证明有作者的使用授权,则侵权指控就转化为专有出版人与作者之间的违约纠纷。(4)作品为自己原创。如果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虽然和别人的作品相同或相近,仍然享有版权,相互并不排斥。一般而言,这种情况是少见的,但有的主题或创意的创作空间比较小,就容易出现虽是作者各自独立创作,但作品仍然相似的情况,比如对某类产品的说明书、对一些材料或作品的汇编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形。

  如果有人提出作品侵权的异议,并不表明网站就应该当然的移除作品。首先,这个提出侵权异议的人,必须是作品的权利人,而不是其他人。比如有的网友在论坛指出该文是抄袭别人的,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该文不是抄袭的,两个作者虽然署名不同,但可能是同一人,如果撤出作品,有可能侵犯提作者的权利。一是该文可能确属抄袭,但由于没有权利人的证据,网站也不能断定此文就是抄袭。其次,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供相当的初步证据。只有如此,网站才有移除该作品的义务,否则又可能侵犯上载者的权利。但由于网站可以声明有权删除有侵权争议的作品,因此在处理这类事情时,一旦发现作品有侵权的可能,应当暂时从网上移除。待证据确属侵权时,应当彻底删除,或在版权人许可后再行使用。

  如果某一作品未经许可在网站登载了,但没有侵犯其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该作品又曾在其他报刊或网站上发表过,网站还可以主张法定许可,只要支付了合理的报酬就可以继续使用。但网站最好能够证明自己作过联系作者以支付稿费的努力,比如在该作品的页面上有请求与版权人联系的声明,以使网站在发生纠纷时处于主动的地位。网站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如果作品是用户上载到网上的,而且撤下作品对网站也没有什么影响,可以直接撤下网,不必要求法定许可,因为网站及时撤下作品后,不负法律责任。如果作品是网站自己的员工上载的,或者虽是用户上载,但对网站价值甚巨需要继续使用时,主张法定许可的转载权,可以避免承担侵权责任,毕竟在法定许可情况下支付稿费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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