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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刍议(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此外,国务院虽于1995年7月5日发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凡侵犯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但该条例只涉及进出境货物管制的程序问题,而并未明确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二)、立法的必要性及对策

  就我国目前而言,由于我国拥有相对低廉的劳动力,生产成本低,产品国内价格不至过高,故而平行进口所可能获得的差价,还不足以刺激外国制造的商品以平行进口的方式在中国转售。实际上,从我国的进出口业务看,平行进口主要是发生在出口营销而不是在进口贸易中。我国国内存在着大量三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中相当一部分被出口到包括外国知识产权人所在国在内的国际市场。这部分出口很可能被他国以平行进口为由禁止,因此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研究并明确各国有关立法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随着中国的入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和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必将使得平行进口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我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平行进口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从我国当前形势看,在权衡各种利益关系,决定对平行进口应作何种规定时,至少应考虑三方面因素:

  1、贸易自由化的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对外贸易必然向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消除各种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虽然路阻且长,但是大势所趋。

  2、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也是促进经济、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保护好知识产权才能提高社会大众投资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产业的发展。

  3、市场秩序的稳定同样也是经济持续发展的条件之一。如果允许平行进口,一方面因为损害知识产权人利益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市场价格上的差异及产品质量、性能的不同也容易导致市场混乱,最终阻碍经济的稳定发展。事实上,即使是以消除贸易壁垒为最终目的的世贸组织,也不可避免地一方面在《TRIPs协议》中明确规定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从而禁止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另一方面在商标和版权领域,却采取不置可否的态度,留待各国立法自行决定。

  综上,我国应明确规定禁止平行进口。但在不损及知识产权人利益和不影响市场秩序的条件下,个别情况的平行进口可以作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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