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论(9)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i]就非物质性而言,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与物权的特殊客体即无体物有着相同的特点。但是,知识产品是一种创造性的精神产物,是社会财富的组成部分,而无体物特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一种人们主观拟制的制度产品。
[ii]金渝林:《论“同一作品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载《中国版权研究会学术年会论文选编》,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iii]参见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款。
[iv]L.RayPatterson、StanleyW.Lindberg:“TheNatureofCopyright:ALawof Users‘Right”,P202,TheUniversityofGeoraraPress,1991. [v]古泽博:《关于利用他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载日本《独协法学》1997年10月22日。
[vi]何孝元:《工业所有权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224页。
[vii]我国有些学者对此分类存有异议。有的认为,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一样,也具有使用权;还有的认为,商标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专有使用权,排他权是其当然内容。笔者认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是不完全、不充分的,它的使用只是一种自然的事实,而非法定的权利。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前者的继续使用即告非法;同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有助于判明其效力的差异。商标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viii]何孝元:《工业所有权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224页。
[ix]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
[x]夏淑华:《商标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页。
[xi]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页。
[xii]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xiii]刘剑文主编:《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9页。
[xiv]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296页。
[xv]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xvi]有学者曾撰文说明反动淫秽的作品不为法律肯定和保护,其理由在于创作内容违法的作品,民事上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这一观点有失精当。创作行为与侵权行为一样,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皆为一种法律构成行为。
[xvii]明安香主编:《信息高速公路与大众传播》,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xviii]候晓霞等:《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1999年第2期。
[xix]吴永臻:《网络信息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xx] [英]R·F·沃尔等:《版权与现代技术》,载《国外法学》1984年第6期。
[xxi]参见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6页。
[xxii]参见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xxiii]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xxiv]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1页。
[xxv]刘波林等:《侵害著作权的过错责任》,《著作权》1996年第4期。
[xxvi]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1页以下。
[xxvii]有学者认为,在该原则的适用上,可以考虑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予以解决。这与美国在这一领域所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已经比较接近。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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