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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应承担侵权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合作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权单独行使诉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一条款表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分为可分割使用及不可分割使用的两类合作作品;不论是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还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各作者均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的规定,是针对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可以授权他人使用的情况,不包括合作作品被他人侵权时主张权利。合作作品在行使著作权时可以通过合作作者之间的约定,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合作者,不能阻止其他合作者正当地行使著作权。同样,对合作作品的侵犯,就是对合作作品中各合作作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任何侵犯合作作品的行为各作者均有权维护其正当权利而行使诉权。尤其在不能分割的作品的著作权被他人侵犯时,如果其中的一方不行使诉权主张权利,就会使其他方的合作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任何一方的合作者均有权主张诉权,以保护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不会产生损害其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从真实到有序》一文是杨澜与余秋雨共同创作完成的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余秋雨作为该文章的作者之一,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及合作作品的整体利益,当然有权提出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

  原告作为被采访对象是否可以主张3篇采访文章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作者对作品所体现出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的表达或表现,但当这种表达是惟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余秋雨主张的作为被采访对象3篇采访文章,署名并非余秋雨。在如何认定这3篇文章中余秋雨的权利时,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直接驳回余秋雨对这3篇文章所主张的著作权。持这种意见的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断这3篇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应以该作品上的署名为准。如果余秋雨主张这3篇文章的著作权被侵犯,首先要证明对这些文章享有著作权,在此前提下才会涉及被侵权的问题。而余秋雨没有在该作品上署名,且又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对这3篇作品享有著作权,故就应以该作品的署名来判断文章的作者,即余秋雨不享有这3篇作品的著作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对这3篇文章的著作权不予做出处理。这种意见主要是考虑余秋雨主张这3篇文章被侵权,就应考虑该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考虑到对这3篇文章著作权的认定,必然会涉及到这3名署名作者的权利,而这3名作者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在处理时,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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