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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及其相容性(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其次,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温饱问题刚刚解决、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的国度,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难以支付保护知识产权需要的高昂费用,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一致性问题。总体上我们可以肯定“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就依赖于这样一个前提——‘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10],但是由于人和人的权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社会整体进步和社会个别人或群体的权利之间、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其他方面的发展之间、科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的此方面与彼方面之间都可能发生冲突,在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如何作出适当的安排,以促进人的权利的全面、充分的实现,尤其是促进发展中国家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解决不好这个问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就会划上一个问号。

    在当代中国,对知识产权的态度是褒贬不一的,从来没有任何一种财产权象知识产权一样引发过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一方面有人不遗余力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有人惊呼知识产权在当代中国已经演变为神圣的“符号”,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不足而是过度了,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保持同样的水准是不现实的。2001年前后围绕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论可以反映这种状况。争论中有些激进者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停止”,中庸者则呼吁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不能进行过度保护,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2001年底,著名经济学家汪丁丁、IT评论家方兴东等十余人联名发出《关于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呼吁书》[11],提请全社会、尤其是学术界、有关决策机构等注意处理好知识产权与社会其他利益之间的关系,主张“在知识产品的所有权方面,应当在专有权和共享权之间保持均衡;在软件开发商的权利义务方面,应当在其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保持均衡;在各利益主体方面,应当在生产商知识主权和消费者知识主权之间保持均衡;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应当在少数软件企业利益和软件产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执法效果方面,应当在保护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立法基点方面,应当在促进国内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的平衡协调发展、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上保持均衡; 在中外知识产权保护博弈方面,应当在某些外国超越WTO标准的保护水平要求和中国发展现状所要求的保护水平之间保持均衡。”他们进一步申言,“我们赞成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但反对只顾及权利人利益、不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更反对保护垄断暴利;我们赞同使用正版软件,但反对以反盗版为名强行推销‘暴利正版 ’;我们支持对社会进行知识产权观念的普及和提升,但反对以保护自己的垄断利润为目的而夸大事实、误导舆论;我们支持在中国按照W TO标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但反对借WTO之名过度保护特定利益集团的垄断地位和高额利润;我们支持对制造销售盗版的打击,但反对超WTO标准、不顾社会发展现实过度损害消费者利益;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我们同时呼吁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支持建立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我们同时呼吁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反暴利法律法规。”这份呼吁书与方兴东、王俊秀的能中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大关系》[12]互相参证,成为一种十分有代表性的意见。与此相反,一些企业和学者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不是过度,而是不够,呼吁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有人指出这些群体和个人有将知识产权“神圣化”的倾向。

    在中国之外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移植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2001年4月26日,也就是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参考消息》报道说,南美一些艾滋病高发国家政府宣布,这些国家的企业无须获得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专利许可就可仿效其专利技术制造抗艾滋病新特药品,此举旨在保证发展中国家的患者可以以他们承受得起的价格获得治疗艾滋病的药物。这一举措无疑对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提出了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在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人权方面如何取得平衡?扩而广之,在特定国家内部是否也存在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平衡的问题?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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