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二手房两年,才知道物业维修资金没有过户,现在已经找不到原来的业主了,我该怎么办呢?”“我要把房子卖给别人,但想把以前交的物业维修资金拿回来,可以吗?”近日,本报记者连续接到多位读者询问有关物业维修资金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购房者对物业维修资金的认识不够,这可能影响到物业日后的维修和保养。
二手买家不懂维修资
家住天河区的梅小姐日前遭遇到了难题:小区计划动用物业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她才发现已经买了两年的二手房居然没有办理物业维修资金过户,甚至该物业原来是否有交物业维修资金也无从查询,原来卖房的业主早已联系不上了。后来,梅小姐只好自认倒霉,重新补交物业维修资金,一轮手续办下来,让她叫苦不迭。
根据有关规定,在2003年9月1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的,由购房者按住宅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而此前许多楼盘是由开发商负责交纳该基金的。
由于消费者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不了解,像梅小姐这样在物业维修资金上吃了苦头的购房者不在少数,根据一项网络调查显示,高达95%的业主不知道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用途。刚刚参加工作两年的周先生近期购入一套新房,因为父母资助,再加上他自己的存款,他的资金刚刚够一次性付清房款,但到签订合同的时候,他才发现还要付一笔物业维修资金,只好临时借钱,非常尴尬。
物业维修资金需单独过户
不单是消费者认识不清,甚至一些房人士对物业维修资金的具体情况也不甚明了,不少人根据2001年颁布的《广州市办法》进行理解,认为物业维修资金是与房产产权直接联系,不需要进行过户。而据记者了解,国家颁布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后,广州市已修订了原来的管理办法,2003年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取消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有关物管代收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维修资金与产权一起转让等细则。
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1、交纳界限及交纳标准(1)核发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2)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由购房者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购房款2%部分,由购房者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交纳。
2、交纳方式(1)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合同鉴证)手续前,按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国土房管局指定代管银行的指定帐户。
(2)业主交纳。购房者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办理以下任一项手续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缴付专项维修资金:1、收楼;2、交易鉴证;3、领取房产证。
(3)建设单位、业主未按上述要求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督促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予以公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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