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4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许可内容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
许可条件
1、已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许可应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2、资质等级证书;3、开发建设项目计划批文;4、土地批文;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9、有资质部门核定的商品房面积资料;10、工程承包合同;11、白蚁预防合同;12、商品房结构、用途、装修标准、附属设施说明;13、商品房销售价格组成;14、商品房预售方案;15、商品房施工进度情况说明;16、已完成开发工作量资金投入证明;17、向境外销售提供的材料;18、管道液化气安装合同;19、物业公共维修基金落实情况的证明;20、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的证明(房屋交付时提供);2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交付时提供);22、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房屋交付时提供)。
许可程序
1、受理。按上列许可应提交的证件、资料,如材料齐全的,即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现场勘察。自开发企业提交的许可证件、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房屋座落、项目名称、工程形象进度等。3、审核。对开发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及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等进行审核。4、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已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以出准予预售许可的决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公告(公示)。作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即进行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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