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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消费提示:如何办理房产证
www.110.com 2010-07-06 16:35

  今天上午,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召开第五期房地产市场消费提示新闻发布会,会议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助理王修安主持,房屋发证中心主任助理赵遂根就市民关心的如何办理房产证问题进行了提示。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房屋登记已经成为大家经常遇到的行政行为。为保障广大市民在商品房登记时的合法权益,让市民百姓“明白置业、放心置业、安全置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日常工作中接到的群众投诉案件,编制了房地产市场消费提示系列,供广大市民朋友在买房置业时参考。

  房屋登记流程

  (一)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二)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三)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房屋登记承诺办结时限和地点

  承诺办结时限:

  1、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自然日;

  2、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40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

  3、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4、遗失补证、换证4个工作日;

  5、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6、查(解)封记载即时办理;

  7、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

  8、更正登记、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房屋登记的地点,坐落在金水、管城、惠济三区的房屋应到郑东新区房管局办事大厅(CBD外环与商务东三街交叉口的联合大厦)办理,坐落在二七、中原两区的房屋应到房地产大厦房管局办事大厅(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办理。

  关于房屋登记常见问题的说明

  市民在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产证时,如果要件齐全,都会在相应承诺期限内领取房产证。目前,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还在不断的改进工作,引入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办证速度,优化办证流程,缩短办证时间,方便市民群众。但目前仍有部分市民提出办证难和办证时间长等问题,对此,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初步调查分析,发现了一些问题,也提供了一些解决的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办证难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问题:

  1、商品房

  一些开发商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违规销售,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全,导致购房群众长期无法办证。还有一些商品房小区,虽然在销售时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也办理了入住手续,但业主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由于开发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影响房产证的办理;二是在房屋竣工后,开发商因拖欠工程款、未按设计施工、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等原因,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的矛盾无法解决,五大主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迟迟不能办理;三是由于开发商拖欠应缴纳的税费,或挪用其代收的税费,导致房产证长期无法办理。

  2、单位房

  单位自建房以及单位自建房后转让给个人,但无法正常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有:一是单位在组织自建房时,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不全;二是单位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将房产转让;三是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倒闭、破产、解散,无人承担办证责任。

  3、

  单位自建房屋,进行房改后转让给本单位职工,但迟迟不能办证的常见原因有:一是单位在组织自建房时,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不全;二是职工缴纳的购房款被单位挪用;三是部分单位不重视此项工作,不申报,房管部门无法进行登记发证。

  4、拆迁安置房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跨年度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常常许出现被拆迁人将房屋转让,受让人无法直接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正常的解决的方法是,被拆迁人先办理房屋登记,再办理转移登记,受让人领取房产证。

  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为解决我市历史上因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手续不全而造成部分购房群众和被拆迁安置户长期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市于2006年和2009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郑州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两个文件,按照”尊重历史事实、解决遗留问题、依法登记确认、追究违法行为”的原则,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尽量为市民群众解决办证问题。目前依据“两个意见",全市已经解决了2.2万户群众的办证难问题。希望符合"两个意见"规定的群众尽快到房管局进行办理。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办证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在农村集体用地上的“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办理房产证。“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仅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占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耕地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的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法律关于"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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