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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市建设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

  为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保障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行为,现特作如下意见:

  一、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调整为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定点,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集中建造的原则。(近期具体范围为:崇安区:唐周巷;南长区:五星小区、扬名花园;北塘区:杨木桥小区、黄巷广石小区;滨湖区:雪浪安置点、合国安置点、华庄安置点、滨湖开发区安置点、河埒安置点等;新区:南站安置点等)

  二、安置房建设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并接受质监、安监部门的管理。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拆迁、安置任务,向市建设局申报实施项目,市建设局根据项目拆迁人提供的住宅拆迁面积、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结合地块规划,确定项目建设规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管。

  为缩短安置过渡期,超前建设的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市建设局统一扎口,安置房使用单位根据预定计划预付资金。

  四、区人民政府在安置拆迁户前,应将拆迁面积、安置面积、安置对象予以公示,填写《安置审核汇总表》,并提供拆迁协议、公示资料、房产证、、户籍资料、项目各项建设手续等相关附件,报市建设局审批。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建设局批准文件,统一组织安置工作。

  五、区人民政府完成安置任务后,应按图、文、表相对应的要求将安置结果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安置结果进行审核,核定剩余房(含住宅、非住宅)面积。区人民政府凭审核批准文件,到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剩余住宅房全部滚动用于拆迁安置。

  六、安置房的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合法拆迁面积的部分,由市建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收取的超面积贴费全部上缴市财政。

  剩余的非住宅房,经审核确认后可以经营,经营收益经核定后全部上缴市财政。

  超面积贴费与剩余的非住宅房经营收益,专项用于平衡安置房小区公建配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七、安置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腾地拆迁的,其拆迁费用进入安置房建设成本。拆迁人根据使用安置房的面积合理分摊。

  八、安置房建设项目,被拆迁户与安置房必须一一对应,确保安置房全部安置给被拆迁户。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安置房的,一经查实,严肃查处,并将违规所得全额收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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