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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www.110.com 2010-07-06 14:32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市人事局 二00四年二月)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促进我市各项社会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是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和企业单位实行管理制度后,在事业单位推行的一项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这项制度的推行对于克服传统人事管理的种种弊端,实现单位依法自主用人,个人依法自主择业,保证人员能进能出、能工能干、能上能下,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助于单位和个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改变原来单位对个人行政隶属关系和个人对单位的依附关系,确立单位和个人两个平等主体地位,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传统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实施聘用合同制度的原则和范围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以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三、人员聘用的程序

  各单位要专门成立聘用工作组,严格执行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组织代表组成。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宜由聘用工作组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设定并公布岗位及其职责、岗位聘用条件、岗位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采用正本加附件的形式。正本为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附件为岗位聘任书,确定受聘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

  (一)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工作纪律;

  3.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5.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二)岗位聘任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聘用岗位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岗位聘任书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岗位聘用期限;

  2.岗位职责;

  3.岗位工资待遇;

  4.岗位变更的条件;

  5.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条款。

  (四)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五)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

  (七)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对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人员,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留个人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等个人证件。

  聘用合同签订后,要及时进行鉴证。

  五、聘用岗位考核制度

  实行聘用合同制后,各单位要建立以聘用岗位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为重点的考核制度。岗位考核按人事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励、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聘期考核由单位自主进行,考核结果主要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六、辞聘解聘制度

  (一)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证明书送达受聘人员;一方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在接到对方书面要求后3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超过30日未作明确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

  (二)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合同终止后,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为受聘人员出具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证明书,并送达本人。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单位公布的受聘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按照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的;

  2.年度岗位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受聘人员在待聘期内经教育无转化且不能新聘上岗的或经单位两次推荐均拒聘上岗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八)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九)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七、认真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和有关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工作

  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有利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和形式。对未聘人员应区别不同对象,可采取灵活的安置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市(县)、区都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

  八、加强对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九、各市(县)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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