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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旧城区工交企业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和工业发展环境,促进市区产业集聚提升,鼓励旧城区工交企业有计划搬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计划向外搬迁扩建的旧城区工交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现有工交用地补偿价格按原工交用途的评估确认价补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在此基础上,每亩用地再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并进入土地收储成本。

  二、企业现有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按照房屋重置成新后的价格给予补偿。

  三、企业搬迁费用、因搬迁所造成的各种设施损失按照中介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助。

  四、搬迁工业企业由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优先安排工业用地,其它需安置企业由规划、土地部门给予安排。

  五、企业搬迁工作程序

  (一)市建设(规划)局会同经贸委等部门科学编制旧城改造规划和企业搬迁计划,尽早通知企业做好搬迁准备工作。

  (二)企业要精心制定搬迁方案,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及有关测算依据,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开发区管委会、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搬迁企业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双方签约后10日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收储总价款的40%。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再支付30%,余款待土地交付后付清。

  六、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经批准已搬迁的企业参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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