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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建制镇企业职工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条例》和《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建制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市区建制镇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二、缴费标准: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农业户籍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业户籍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或按季统一收取。

  三、缴费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职工按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享受待遇: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待遇暂按《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户籍职工失去工作后,符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负责办理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手续。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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