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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
www.110.com 2010-07-15 09:54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加快青海保险业改革发展步伐,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青海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已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加快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是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力不足,而自然灾害和生产、交通等各类事故所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较大,加之因企业和家庭参保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通过保险获得经济补偿,既不利于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又加重了政府负担,这就客观上要求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通过发展商业保险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经济发展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保险保障。

  二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需要。我省农牧业生态环境脆弱,发展基础薄弱,农牧民收入不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各种风险的能力不强,这就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进程中,重视发挥保险业在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使农牧民生产生活风险得到分散和转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牧民收入,提高农牧业承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目前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逐步健全阶段,保障水平还不高,而随着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和健康保障需求不断增强,客观上要求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我省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四是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建立高效能的政府管理体制,要求政府运用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各种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从而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近年来,青海保险业以“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为己任,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求,不断拓展保险服务领域,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在促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省保险业发展水平不高,保险业务在地区及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保险覆盖面不广,保险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依然较突出。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对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和功能作用的认识,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快青海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青海省情,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推进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总体目标: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效、充满活力,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保险业,使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渗透力进一步增强,努力实现青海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保险的需求。

  主要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大力发展、人身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内部管控,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做好保险诚信教育工作,推进保险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快保险机构发展,扩大保险覆盖面,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围绕青海经济发展战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各级保险机构要策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努力加快自身发展,壮大机构实力,积极为我省重点工程建设提供各类配套保险服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围绕水电、石油天然气、盐湖化工、有色金属等支柱产业以及冶金、医药、畜产品加工、建材等优势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拓展各类保险业务,为企业自主创新和生产经营提供保险保障,进而服务我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进一步搞好对大型国有企业保险服务的同时,针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生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状况,不断推出适应性保险产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

  (二)发展农业保险,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探索保险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有效途径,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牧业保险体系。一是向农牧民群众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牧业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牧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为农牧民群众提供灵活、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二是围绕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突出区域特色,大力发展高原型、出口创汇型和绿色高效型农业和畜牧业保险业务。重点以马铃薯、油菜、豆类、蔬菜、花卉、中藏药材、制种、牛羊等优势农牧产品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积极开展农牧业保险试点。围绕推广龙头带基地、公司连农(牧)户、产供销一条龙等多种经营模式,积极为农畜产品加工业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并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牧户参加保险,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三是保险、农牧、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政策,开展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府补助与农牧业保险相结合的农牧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政府对投保农牧户和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的补贴方式和比例,逐步建立农牧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为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农牧区稳定提供保障。

  (三)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和健康保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展个人、团体等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扩大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大力发展大病补充等各类健康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模式,推动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健康发展。围绕城镇郊区失地农民、生态移民安置,大力发展养老、健康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积极为外出务工农牧民提供人身保险服务。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四)参与社会公共管理,促进 “平安青海”建设。重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按照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高原旅游、现代物流、医疗保健、科技服务、中介服务、公众服务、文化教育等领域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采掘等高危行业和其他高危作业场所的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建立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处理工作机制,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深化改革,促进青海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加大保险市场培育力度。积极引进新的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市场竞争。引导和支持保险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对现有机构进行合理整合和布局。统筹保险业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向县以下小城镇和农牧区延伸保险服务机构。支持适应市场需要、有发展潜力和经营管理规范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并引导其朝着规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发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功能作用。引导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挥其机构网络优势,拓宽保险销售渠道,进而扩大保险覆盖面。

  (二)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针对青海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地理环境,不断推出适应性保险产品,形成具有广覆盖、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体系,不断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对保险的需求。进一步拓宽营销渠道,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切实加强销售服务,提高承保效率,加快理赔速度,做好各种延伸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业务发展。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和管理,提升保险营销水平。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分工协作,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提高保险服务科技含量。积极探索推进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广领域、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控。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把保险机构改革与管理机制创新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保险机构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约束机制,强化业务、财务管理以及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四)推进保险诚信建设。把诚信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根本来抓,以保险从业人员诚信建设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主体信用建设为重点,以被保险人信用建设为依托,积极配合建设“信用青海”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保险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改善服务流程,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品质。建立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误导欺诈、拖赔欠赔、弄虚作假等问题,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深入开展保险诚信服务达标和诚信评议活动,建立有效的保险诚信社会监督机制,推进保险诚信建设,使诚实守信成为各保险经营机构和每一位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全面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准,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行业风尚,提高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度。

  (五)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和动态监管,严肃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快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动态监控和预警系统,有效地监测、控制、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以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以及业务经营风险管控为重点,建立分类标准,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保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行业内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合作,完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六)加强保险队伍建设。加强保险监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保险营销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机制引才、制度用才、培训育才、环境造才”方略,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和人才选用机制,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持续的智力和动力支持,增强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五、加大政策支持和宣传力度,营造青海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高度重视保险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保险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研究制定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保险行业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引导和协调力度,努力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保险业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积极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农牧业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要加强与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经营机构的联系沟通,互通信息,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保险,将保险机制引入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当中,充分运用和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要严肃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和违规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以及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支持青海保监局对保险业的监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青海保监局要不断提高引领青海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政策落实。

  (三)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险行业开展保险宣传工作。要整合保险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合力,积极采取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让更多的人认识保险、了解保险、支持保险。进一步重视发挥新闻宣传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覆盖面广、影响大的优势,做好保险新闻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在加大对保险宣传力度的同时,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对保险业的敏感性问题要严格把关,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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