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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批复》(闽政[1999]文58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请示》(漳政[1999]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必革实施方案和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请尽快公布并抓紧组织实施。在公布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时,要明确1998年12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附:一、《漳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漳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漳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闽政[1998]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目标下,市、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近期目标是:

  1、1998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县(市、区)对高收入、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适应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住房分配办法。

  2、1999年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达到6%,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单位应适当提高。

  3、到2000年底全市所有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当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县(市)可达到15%。各县(市)提租可与当地增加工资相结合。

  4、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不足8来访米的住房困难户,住房成套率达70%。

  5、初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抵押贷款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县、市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及4倍以下的县(市)不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上限执行。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补贴资金从财政和单位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具体的核定划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制订。

  (二)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县(市)应当努力提高公积金的归集率。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把由财政列支的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并按期拨付。缴交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须经单位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暂缓交纳。各县(市)要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1999年6月底各县(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记帐、核算到个人,同时建立起严格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审核、审批制度。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没有实行住房补贴的县(市),应该加大住房公积金绵交力度,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三)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建立起三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及高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漳州市区不同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为:凡双职工家庭收入达到漳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及8倍及8倍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双职工家庭年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的为最最低收入家庭。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上,但达不到高收入家庭标准的为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购房对象由当地房改部门审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按照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并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性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按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同时,按照国务院《决定》和闽政[1996]40号文件要求,继续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对已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或作为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对于在1998年12月1日前已立项开工的单位自建房,或已批准且交付购房预定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于1999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以继续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

  机关、学校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实行准开、准入制度。各县(市)要求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制订办法上报省人民政储批准后可先行试点,而后方可放开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限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县(市)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于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设计和装修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摊派、集资和收集;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 “对等替换”原则,扣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不得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设计、施工单位,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成本。同时,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前提下,可以继续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房改新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随着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各地集资建房应逐步过渡到个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资。停止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挤占单位非住宅建设用地集资建房。

  (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调整住房公积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经的物业管理体制。

  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

  三、对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及其配套设施政策的报批规定。

  (一)各级有关部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的出台,必须经同级房委会讨论同意后,联合发文。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住房补贴办法和放开住房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县(市)人民政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应当于1999年6月底前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各县(市)其它各项房改的配套政策、措施应当于1999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格监管,确保房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地要切实加弗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住房制度改革委呐支(简称“房委会”),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领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房委会办公室在建设或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房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房改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从1998年12月1日起,除经房改部门确认的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外,各级计划部门一律停止单位购建住房项目的审批。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公房私租牟取暴利街道地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房委会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本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

  (五)以上实施方案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参照执行。

  (六)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的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漳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闽政[1998]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漳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本级及芗城、龙文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本人及配偶未享受实物分房以及已购公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的适用本办法。

  现承租公房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在交还现租赁的公房后,可视同无房职工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货币化主要采限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发放购房补贴相结合的形式,购房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

  第四条 凡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职工,均可享受购房基本补贴。基本补贴的发放按照职工的职务、职称、等级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其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额根据漳州市我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市区上年度额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补贴额和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每年公告一次。对未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发补贴年度公布的补贴额全额发放补贴;对已购公房(含集资建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按实际差额面积计算发放补贴。发放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规定的上限执行。

  1998年12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到岗下月起,单位和职工本人,分别按高于老职工一定比例的缴交率建立住房公积金,不享受购房补贴,单位不承担其住房分配。

  今后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第五条 基本补贴发放标准。

  1999年职工购房基本补贴每来访米建筑面积为271元。

  各职级购房基本补贴额见下表:

  职级别          厅级、正高级 处级、副高级 科级、中级 一般、初级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平方米)  130      100     85    70

  补贴额(元)        35230      27100    23035   18970

  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按实际差额面积计算补贴额。

  第六条 工龄补贴发放标准。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前参加工作,未享受过或未全额享受过购房(含集资建房)工龄折扣优惠的职工,均可享受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依据不同职级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的乘积计算,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补贴额为4.78元。不同职级的无房职工的年工龄补贴额见下表:

  职级别          厅级、正高级 处级、副高级 科级、中级 一般、初级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平方米) 130      100      85    70

  补贴额(元)        621      478      406   335

  未达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按实际差额面积计算工龄补贴额。

  第七条 购房补贴采限一次性发放到位的形式。凡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工作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职工,均可按第十三条规定一次性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全额存入各单位在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中职工本人的帐户。工作未满五年的职工,待满五年时按上述规定给予发放。

  第八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程序:

  (一)按本办法实施发放购房补贴的单位,须组织本单位的职工认真填写“职工住房情况普查表”,建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并报市房改办备案。区属单位报区房改办备案。

  (二)按本办法可领取购房补贴的职工,须填写“职工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填写“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表”及“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明细表”,报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市(区)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为财政部门审拨资金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列支的依据。

  (三)单位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设职工购房补贴基金专户。

  (四)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心直接把资金转入职工个人购房补贴专户。自收自支的单位按核准的补贴额一次性转入职工个人购房补贴专户。

  第九条 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其购房补贴所需的资金同由级财政部门从出售公房款、城市住房基金和各部门所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不含各项基金、附加收入)扣除上缴财政中的余额提取一定比例(1998年10%、1999年15%)住房补贴基金中统筹解决。其他单位的购房补贴所需资金主要从现在住房资金、公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其他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列入成本。

  第十条 职工购房补贴坚持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不发货币的原则,由单位统一转入在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个人购房补贴专户中,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职工购房补贴是财政和单位向职工个人提供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性补贴,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其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购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不作为单位计交各种基金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职工购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以及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非公有住房的租金。

  第十三条 职工使用购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支取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或购房贷款证明。

  (二)职工持经批准的申请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购买住房及大修理住房原则上采限转帐的形式,由开户银行将购房补贴支取额转帐支付给售房单位或修建单位或支付给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交纳非公有住房租金的可直接到开户银行支取现金。为便于操作,支取购房补贴交纳房租的审批手续每年办理一次。

  (三)职工离退休、出国出境定居的,其购房补贴本息储存余额可一次性提取。职工调动时,其购房补贴随工资关系转入新调入单位。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购房补贴本息储存余额全部转入并入其配偶的购房补贴帐户中。双职工均去世,其购房补贴本息储存余额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提取。

  第十四条 职工在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如实申报,如发现限瞒不实,经核定后除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外,已发放的购房补贴本息须全额收回。情节严重的以贪污论处。

  单位经办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执行规定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附则

  (一)企业可根据单位实际条件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经职代会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区)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二)具有芗城、龙文区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所辖县(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经济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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