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针对一些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防止我省出现类似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促进房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在国家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之前,各地市、各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报省房改委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实施方案须报房改部门审批,否则产籍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新建公有住房一律按成本价出售,省内各国有企业也要参照陕政发[1997]44号文件精神,停止福利分房,对新建住房均要实行以成本价预售全部产权的办法,只售不租。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立即清理,坚决纠正。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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