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下简《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建立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治理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做好治理工作。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经贸、物价、宣传、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法制、纠风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措施,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各地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车型,开展集中联合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交通、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整治超限超载车辆,对恶意超限超载的要按标准的上限处罚,并由公安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实行严格的累积记分和处罚。公安部门要增加警力,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不法分子,净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环境。
(二)加大“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工作力度。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大“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表,充分利用车辆年度审验等时机,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和行驶证、营运证换发工作。省公安部门要对各市更正工作进度进行调度,对进展缓慢的市实行重点督办,确保2005年按期完成更正工作。
(三)严厉打击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质监、交通等部门要联合行动,严厉打击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要公开曝光,严厉处罚,坚决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
(四)加强货物源头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对建材、沙石、煤炭等各类货物分装站场进行治理整顿,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源头企业和货场的责任,对不按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快公用型货运站场建设,规范货运代理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
(一)严把“三个关口”。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把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三个关口。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质监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管,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车辆。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挂牌。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已经进入的要限期整改,达不到标准的一律清理出运输市场。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和多轴大型车辆的更新发展,逐步优化运力结构。
(二)加快监控网络建设。交通部门要根据路网规划、交通流量、货源分布等情况,在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路段设置一批规范化、标准化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检测站,新建公路要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的原则,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检测站的规划和建设工作,逐步建立起全省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监控网络体系。
(三)积极探索计重收费办法。交通、物价部门要积极探索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超限超载车辆的限制作用。
(四)建立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对于车辆超限超载的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依法子以处罚。
(五)健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法规体系。法制、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借鉴省外和国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成功做法,将治理超限超载、加强市场监管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组织好道路运输管理有关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完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法规体系。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工作贯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全过程,在报纸、电视台开辟专栏,电台开辟热线,宣传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政策、措施、成效和典型案例。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引导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推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法纪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确保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严肃查处“三乱”行为和违法乱纪人员,并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使治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正确处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与保证公路畅通、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电、煤等重要设施和物资的运输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完善应急运输预案,确保满足人民生活供应和工农业生产的需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电视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失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十一五”安全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安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特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国务院《住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十一五”安全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安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特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十一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