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9]63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以保证社会保险金的拨付和发放,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问题。 《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我们建议,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仍由设立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理由:一是我省自1988年实行基本费社会统筹以来,养老费征收一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省到地(市)、县有一套完整的机构,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队伍;二是我省1998年8月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已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三是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确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问题。 《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建议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三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分别单独核算。对已开展工伤、的部分地(市)、县,可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财政管理费支出。
三、关于统一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和职能。 我省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比较混乱,最近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为我厅下属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因此,建议对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名称,统称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并由其对当地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工伤、生育保险的经办工作实行统筹管理。各地医疗保险改革中一律不再单独成立新的征收机构。
四、由于《条例》对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的有关规定很清楚,我们意见我省暂不制定实施细则。鉴于我省1998年8月发布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与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保险费征缴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不够一致,建议省政府在适当时候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这一条例作一修订。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转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
19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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