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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回收住房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房改以来,我区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发放各类,对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利用住房资金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有部分地、市、县将住房资金投入住房建设以外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造成了部分贷款不能按时回收。1997年4月,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对全区住房资金借贷进行清理的通知》(桂房改字[1997]6号),停止利用住房资金发放住房建设以外的贷款,并要求各地将已发放的非住房建设贷款及逾期贷款尽快收回。几年来,各地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要求,调整了住房资金的使用方向,停止了利用住房资金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的地方仍然违反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挤占挪用住房资金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有的地方对回收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含借款)工作不够重视,催收力度不大,致使一些贷款长期不能收回,形成呆滞、呆帐,严惩影响了住房资金的正常运转,延误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住房补贴工作的开展,给我区住房制度改革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意见的通知》(建房改[2000]225号)精神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帐号《关于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通报》(建房改[2001]206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回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抓好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工作住房资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其中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是职工住房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售房款是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重要资金来源。住房资金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各地一定要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正确认识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工作真正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一)1997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以前利用售房款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含借款,下同)以及1997年4月1日至2000年10月10日期间利用售房款发放的住房建设贷款,要在2002年10月底全部收回;1997年4月1日以后利用售房款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以及房改以来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要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具体计划、措施和办法,确保清理回收工作按时完成。

  (二)对违规发放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实行谁审批谁收回的原则,把每一笔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落实到人,必要时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准人停职催收贷款。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住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追收办法。属政府欠款的,要列出计划,由财政安排偿还;属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欠款的,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偿还;欠款单位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售房款的可用售房款抵扣;没有资金偿还的,可按法律程序用财产抵偿;对恶意不还的要诉诸法律程序或采取坚决有力的行政手段追回欠款。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清理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理回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自治区将由建设、财政、审计、监察、房改等部门组成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检查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工作。各地、市要相应成立清理回收小组,负责本地、市清理回收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各级房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这次清理回收的各项工作。各地相关银行要给予大力支持,为清理回收工作提供尽可能的金融业务服务。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做好欠款单位还款能力的调查、还款协议的签订和具体的清理回收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住房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住房资金管理是一项政策强、牵涉面广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在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基础上,通过住房资金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在整改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住房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切实管好用好住房资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一律不得再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全区,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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