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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高等学校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及用途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科目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债权保护

  第七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反映。

中国农业银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促进高等教育产业化发展,规范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高等教育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贷款通则》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等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新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各类高等学校发放的,用于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学、科研、后勤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高校房地产贷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经营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六条 贷款种类。高校房地产贷款包括短期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用于高校建设的土地费用和前期工程费用等临时性资金需求的贷款。前期工程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测,以及“三通一平”等阶段的费用支出。

  项目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用于高校教学、科研、后勤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方面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贷款方式

  第七条 短期贷款条件。高校申请短期房地产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教育部确认的“211工程”高校;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财务管理体制健全,管理规范;

  (四)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证;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自有资金不低于30%;

  (九)需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合法、足值、可行; (十)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项目贷款条件。申请项目贷款的,高校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七)、第(九)、第(十)款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批件;

  (二)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有权部门同意的批文;

  (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合法、齐全;

  (四)取得有权部门有关收费标准的合法批件;

  (五)用于项目开发的自有资金(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自有资金分年度到位的,如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九条 贷款方式。高校房地产贷款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信用贷款。

  第十条 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教育部确认的“211工程”高校或省属重点高校;

  (二)在农业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收支专户;

  (三)与农业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明确由农业银行提供资金结算、电子汇划、信用卡、财务顾问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且有足够的保证;

  (五)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科目

  第十一条 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1年),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含10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的贷款利率执行。低于同档次基准利率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三条 高校房地产贷款在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反映。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高校申请房地产短期贷款,除出具贷款申请书外,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理年检手续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证;

  (三)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最近三年的基建投资报表;

  (四)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最近三年的学校招生计划;

  (五)经有权部门核发的最近三年的收费许可证;

  (六)用财政补助或上级补助收入还贷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自有资金落实计划;

  (八)采用贷款担保方式的,需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担保人情况的材料;

  (九)其他贷款资料。

  申请项目贷款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批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同意继续划拨土地的批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四证”正在办理、尚未正式取得的,应提供“四证”取得计划;

  (四)项目的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

  (五)建设项目属财政贴息的,提供有权部门同意贴息的批件;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贷款合法性调查。主要调查:借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借款人的主体资格;项目是否纳入学校基建计划,项目开发所需合法证件是否齐全;抵押物、质物的合法性和担保单位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二)贷款安全性调查。主要调查:

  1.借款人办学的实力、业绩、社会品牌形象;

  2.借款人近年来的招生及毕业生分配情况;

  3.借款人近年的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及项目建设期内是否还有其他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

  4.借款人现有金融机构借款余额及还本付息情况;

  5.项目自有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是否用贷款或其他债务充抵;

  6.贷款偿还期内借款人各项收支情况和可用于贷款偿还的各项资金来源;

  7.借款人是否列入高等学校布局调整计划。如借款人即将发生划转或合并,需调查新组建单位的整体负债情况及举债能力;

  8.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三)贷款效益性调查。主要调查:项目建成后对学校的发展前景产生的影响;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为我行带来的存款、中间业务等附带效益。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高校房地产贷款(含短期贷款)的有权审批行为总行和一级分行。一级分行贷款审批权限内的高校房地产贷款,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备制度。

  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债权保护

  第十七条 经营行须在借款人落实贷款审批的各项限制性条款后,才可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进行项目建设,必须首先使用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分年度到位的,须在年度自有资金到位后方可发放该年度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管理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实行客户经理制和报账制。

  第二十条 建立贷款早期预警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行须实行预警,并采取相应债权保护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发生划转、撤销、合并时,不能有效落实贷款债务的;

  (三)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借款人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下降、生源减少或收费水平下降,对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借款人续建项目对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未经农业银行同意,改变贷款支持项目用途的;

  (六)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贷款支持项目的产权性质可能发生变化或项目产生收益可能发生转移的;

  (七)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八)贷款抵(质)押物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的;

  (九)其他可能发生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确系效益好,风险小的高校房地产贷款,符合特事特办条件的,上报总行特批。

  第二十二条 严禁化整为零,短贷长用。短期贷款只限于用于土地费用和前期工程费用,且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该项费用的70%。

  第二十三条 一级分行不得对下转授高校房地产项目贷款、短期贷款审批权限。项目贷款确需转授权的报总行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高校学生公寓等后勤设施建设的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贷款期限、科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类学校的房地产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业银行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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