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失效]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第一条 为保护及整理国家公共财产,发挥公产效能及整顿财政收入,兹根据国家法令有关规定及本省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产均由所在地市、县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 各市、县管理之公产,除依法令规定使用者外,应一律出租,收入租益扣除一定限额的维修等开支,其余应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第四条 依法代管之房地产,因产权不属国家,故不论由政府机关、企业、团体或私人使用均应按出租处理,由使用人缴纳租金,所得收益应归原业主所有,其应缴代管手续费、房地产税及维修等费用,由原业主负担。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细则另订之。

  第六条 本办法由颁发日施行,其修改权属于广西省人民委员会。

  第七条 本办法由颁发日施行,其修改权属于广西省人民委员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