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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第一条为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保证补充耕地的数量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和《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用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补偿(含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验收。

    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补充耕地项目,是指各市、县自筹资金或用建设单位委托开垦耕地的资金,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将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开垦为耕地和新增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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