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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规定(5)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第九条补充耕地验收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纳入耕地开垦项目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原《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规定(试行)》(粤国土(规划)字[1999]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申请书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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