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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规定(3)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第七条验收程序

  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验收工作实行季度验收制度。

  1、申请。承担补充耕地项目的单位,按计划完成开垦耕地后,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填写《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资料合格后,集中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验申请(附件二)。

    2、初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市、县两级有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按本规定实施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按一季度一个批次,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前集中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三);

    (2)××市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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