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15)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发包给没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格的单位的;
(五)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相关文章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 ·中山市实施《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办法
-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 ·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修正)[失效]
- ·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管理监督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