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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5)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擅自批准前款规定活动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消其批准文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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