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6)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三)综合评估结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客观,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和资质证书。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和资质证书。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承接项目任务,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监理资质的机构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合同规定,独立、公正履行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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