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14)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新社区住宅上市交易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购买或承租新社区住宅。
第二十七条 已购买新社区住宅的购房人及其配偶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二十八条 新社区住宅原则上试行社区自行管理和以不营利为目的的方式,选择1至2个小区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二十九条 新社区住宅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保修期满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
第三十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新社区住宅购(租)房资格证明的,或者将购(租)房资格证明转让的,由市住建办取消申请人的购、租房资格。
第三十一条 承租新社区住宅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办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追收市场租金与成本租金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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