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9)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第二十条 新社区住宅的承租人属于双特困户的,按照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的管理规定确定的租金标准承租新社区住宅。
除前款情形外,承租人应当按照当年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公布的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 享受优惠购房面积家庭人数的除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或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外,包括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婚子女,但最多不超过5人(含5人)。
在前款情形下,父母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婚子女有自有产权住宅的,不得计入享受优惠购房面积家庭人数。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居民家庭的优惠购房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具体优惠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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