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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北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
www.110.com 2010-07-07 00:35

 目前,本市共有1.9万户居民住在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的私有房屋内。由于标准租私房的租金与市场房租价格差距较大,影响了产权人的财产收益及产权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这些房屋的产权人或无力修房,或拒绝修房,造成房屋破损严重,严重危及承租人住用安全。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成为一个关系到私房产权人和承租人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关系到首都稳定的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
  标准租私房是指文化大革命初期由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文化大革命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并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房屋。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是指与标准租私房产权人订有私房租赁契约;或是没有订立私房租赁契约,但长期居住标准租私房,并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单位或个人。本意见适用于标准租私房的产权人和承租人。
  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安置方式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另有已购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应当无条件搬出;住房未达到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
  (二)鼓励承租人与产权人协商,由承租人购买现住房产权,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没有住房,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单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搬出。
  (四)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安排个人住用,由单位支付租金的,应当放开租金,由单位与产权人协商确定租金标准,重新签订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单位应当负责将承租人搬出。
  (五)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安排个人住用,由个人支付租金的,由单位按照房改政策优先为其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负责将承租人搬出。单位不能按上述办法解决的,承租人可暂不搬出,但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租并修改租赁合同,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发放提租补贴。
  (六)承租人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可按《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文件转发)申请廉租住房。
  (七)已确定结合房改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地区,在实施危旧房改造时一并解决。
  三、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的有关政策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文件印发)的规定发放了住房补贴或提供了安置住房的,必须搬出。
  承租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落实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有困难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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