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屋租赁 >
关于解决北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2)
www.110.com 2010-07-07 00:35


  承租人及其配偶没有单位的,可由其共居人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已退休的,由其原所在单位负责。承租人及其配偶、共居人均无单位的,由其所在地区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二)承租人未搬出之前或属可暂不搬出的,产权人可以按规定提高租金。2002年3月起,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10元;2003年3月起,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20元;2003年12月起放开租金。
  承租人不能搬出的,除其个人原因外,单位应按新增租金的80%发给提租补贴。
  (三)承租人购、租住房,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购买住房,包括产权人同意承租人购买现住房的,可按照房改政策免征契税、免交房屋买卖手续费。承租人按残值购买现住房的,产权人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承租人购买或租赁住房可按规定支取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优先办理。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
  1、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产权人同意继续租用的,由双方自行议定租金、租赁期限和其它有关事项,重新签订;产权人不同意继续租用的,单位应无条件迁出。
  2、承租人与产权人原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但承租人已故,其共居人未与产权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共居人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承租人。
  四、承租人搬出后,产权人应负责拆除标准租私房院内的违章建筑。否则由其所在地区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五、已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承租人所在单位垫款对标准租私房进行翻挑大修的,考虑到租金收入较低等因素,不再与产权人结算。
  六、解决标准租私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本意见2001年年底前先在东城区东华门街道南池子地区组织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全面实施。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工作应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
  (二)市国土房管局是该项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租私有房屋情况进行一次普查,依据本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要建立领导责任制,按照工作方案制定落实计划。财政、物价、税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共居人所在单位要切实承担解决所属职工租住标准租私房问题的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